Obtaining a European Patent via the Euro-PCT Route Flowchart_CN
什么是“Euro-PCT”途径?
您可以在欧洲专利局通过进行国际专利合作条约 (PCT) 专利申请的地区性程序获取欧洲专利权。这途径称为“Euro-PCT”途径,而该申请将被称为“Euro-PCT”申请。
和其他欧洲专利申请一样,Euro-PCT申请也会经过可享专利性的审查,且授予相同的权利。
一般而言,如果您希望获得三个以上欧洲专利公约 (EPC) 成员国的专利保护,与在个别国家专利局作出申请相比,选用Euro-PCT是一个费用较低的途径。
在一些包括法国在内的EPC成员国,Euro-PCT更是您唯一可通过PCT申请专利保护的途径。
我应何时进入欧洲区域阶段 (European regional phase)?
在EPO开始进行区域程序 (进入欧洲区域阶段) 的时限为PCT专利优先权日期的31个月以内,若无优先权日期,则以申请日为准。
若您在31个月的期限内无法完成,您仍然可能在31个月期限后EPO即设定的2个月期限内合法的进入欧洲阶段。逾期进入欧洲阶段将涉及额外程序步骤及缴付巨额的额外费用。
如果您希望让EPO在31个月的期限之前处理您的申请,您可以要求提前处理。
我如何进入欧洲区域阶段 (European regional phase)?
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在EPO开始进行区域程序:
- 提供欧洲区域阶段所根据的PCT申请文件资料;以及
- 缴付官方费用
如果该PCT申请并非以EPO的官方语言 (英语、法语或德语) 出版,您将必须把该文件翻译成EPO官方语言后提呈。
您也可能被要求作出进一步的程序步骤,例如:
- 之前所作专利申请时专利局搜索结果的备案记录
- 聘请一名欧洲专利律师作为您的代表。如果您并非EPC成员国的居民或您的主要营业地点并不在EPC成员国境内,您必须聘请欧洲专利律师作您的代表。
然后呢?
根据国际阶段时EPO是否担任国际检察单位 (ISA) 而定,下一阶段的程序细节将有所差异。下文将对此作出详解。
进入欧洲区域阶段后,以及在审查开始之前,EPO 将发出“根据第161条文所发通告”。这通告将设定您在有需要时可以更改该申请的六个月时限。
如果您对权利要求作出任何修改,您必须确保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在PCT申请里仍有依据。
如果在根据第161条文的六个月时限结束时档案里有超过十五项权利要求,您将须缴交权利要求费用。您可以透过修改有关申请减少权利要求项目以减低权利要求费用。
第161条文阶段 - EPO 担任 ISA
如果 EPO 担任 ISA,且已经检察了该 PCT 申请以准备国际检索报告(ISR),那么“根据第161条文所发通告”将要求您就国际检索报告所附的书面检索意见作出答辩。
除非您已经作出了答辩 (例如在进入欧洲区域阶段时) ,或您对书面检索意见没有任何异议,您必须在所定的六个月时限内就书面检索意见作出答辩。
如果担任ISA的EPO认为权利要求书涵盖了两项以上的发明,ISA所附的书面检索意见将只针对在国际阶段支付检索费的“发明“。对于一项申请,EPO只审查其中经检索的一项发明,其它发明可通过一项或多项分割案(divisional application)申请取得专利。应注意,待2014年11月1日进一步的规则修改生效后,将有机会付费进行附加检索(详情请查阅我们的网站)。
第161条文阶段 - EPO 不担任 ISA
如果 EPO 不担任 ISA 且并未在国际阶段时检索该 PCT 申请,那么它将在根据第161条文的六个月时限结束后根据权利申请书发出称为"补充"的检索报告及意见。
如果 EPO 认为该权利申请涵盖超过一项发明,它将只针对权利申请内所提及的第一项发明进行检索。因此,您必须确保您的发明最重要的特征被列在权利申请的最前端。您可以修改您的权利申请书,把最重要的特征列在最前端。对于一项申请,EPO只审查其中经检索的一项“发明“,其它发明可通过一项或多项分割案(divisional application)申请取得专利。应注意,待2014年11月1日进一步的规则修改生效后,将有机会付费进行附加检索(详情请查阅我们的网站)。
如果原先的 PCT 权利申请包括多项属于同一个组别的独立权利申请 (产品、程序、用法、仪器) 那么您应该在第161条文阶段修改权利申请,在每一个权利申请组别内之涵盖一项独立的权利申请。否则,EPO 将可能要去您在每个组别只选择一项权利申请来进行检索。EPO 将不对未经检索的标的 (subject matter) 进行审查 - 这可以通过一项或多项申请分割案 (divisional application) 完成。
一旦第161条文的时限结束后,EPO 将把补充检索报告及意见发给您。EPO 将随即邀请您在接下来的六个月时限内就检索意见的任何异议提出答辩。除非您没有任何异议,否则您必须作出答辩。
审查
有关申请的审查工作在第161条文阶段后即展开。
在进行审查时,EPO 发出一份或多份审查报告。审查报告说明审查员认为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符合 EPC 的可享专利性要求,以及其理由。某些时候审查员可提出反对该申请的形式。
每一份审查报告都制定一般为期四个月的答辩时限。作为回应,您可申请作出修改及/或争论点以试图说服审查员该项发明应得专利且该申请是可被接纳的。 这可能相当费时且涉及与 EPO 的进一步沟通,诸如进一步的审查报告、与审查员的电话讨论、或甚至在EPO进行口头聆讯。
当 EPO 同意您的发明可注册专利,您的申请将被接纳而您将获得授予专利权。
加速
通常,从进入欧洲阶段到获得专利权的过程须时三至五年。您可以要求加速检索及/或审查。
获得专利权之后又如何?
授予专利的程序分为两个阶段:
A. 一旦申请被接纳,您将被要求缴付进一步的费用以及把权利申请书的档案进行翻译以便获得欧洲专利权。
B. 所授予的欧洲专利权将只在经认可的国家内生效。在部份 EPC 国家 (不是全部) ,要获得专利的认可,您必须把整份专利文件翻译成该国家的官方语文。由于专利文件的翻译费用相当昂贵,根据您所要该专利文件生效的国家而定,这一部份的专利授予程序可能费用不菲。
在授予专利的九个月内,任何人士可针对该专利权向 EPO 提出抗议。如果专利权受到抗议,您可以通过反对注册的法律程序为您的专利权进行抗辩。
一旦被授予欧洲专利权,它实际上将分拆至一团独立的国家专利权。 您可选择任由您的专利权在一个或多个国家失去时效,这将不会影响在其他国家仍有效的专利权。
我如何执行我的专利权?
一旦获得授予专利权,只要您继续缴交年费,它可在每个经认可的国家内执行。任何人若在未获得您的同意下在这些国家内使用您的发明,将侵犯您的专利权。
您可以指示您在该国的律师代表您采取法律行动。您必须在每个要执行您的专利权的国家采取个别的法律行动。
在还未获得欧洲专利权之前,您不能控告任何侵犯行为。但是,在您的申请被接纳后,在某些情况下您可以根据申请日期开始追讨损失。
费用 - 进入欧洲区域阶段
您必须缴付下列官方费用:
- 申请费
- 指定地区费 - 一项收费涵盖所有 EPC 成员国
- 审查费 - 总数乃根据担任 ISA 的专利局而定
您也可能需要缴付下列的部份或全部官方费用:
- 检索费 - 如果 EPO 不担任 ISA
- 页数费 - 35页以上的每页费用
- 权利要求费 - 15项以上的每项权利要求费用
- 扩展国费用 - 若需要 (下文列出)
- 更新费
进入欧洲阶段的费用各有不同。一般上,最低官方费用为约 €3500 (假设 EPO 不是 ISA) 。 Mewburn Ellis LLP 收取 €1000 的定额服务费,这包括我们以下服务的收费:准备正式文件;缴付应缴的官方费用;申请后报告;以及申请公布后进行通知。只要您所提呈的权利要求不超过30项,或不超过100页的规格说明书,我们的额外收费将只限于任何必要技术工作的律师费用。
已于2010年10月1日前成为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名单
阿尔巴尼亚 | 匈牙利 | 波兰 |
奥地利 | 冰岛 | 葡萄牙 |
比利时 | 爱尔兰 | 罗马尼亚 |
保加利亚 | 意大利 | 圣马力诺 |
克罗地亚 | 拉脱维亚 | 塞尔维亚 |
塞浦路斯 | 列支敦士登* | 斯洛伐克 |
捷克共和国 | 立陶宛 | 斯洛文尼亚 |
丹麦 | 卢森堡 | 西班牙 |
爱沙尼亚 | 马其顿王国 | 瑞典 |
芬兰 | 马耳他 | 瑞士* |
法国 | 摩纳哥 | 土耳其 |
德国 | 荷兰 | 英国 |
希腊 | 挪威 |
以上任何一国或全部国家皆可进行欧洲指定专利申请。
* 列支敦士登和瑞士合为单一指定地区
欧洲专利权也可以“扩展”至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及/或 黑山共和国。这些“扩展”国家不能在欧洲专利申请内被指定,但这些国家的国家法律规定已授予的欧洲专利权可“扩展”到这些国家境内。
我们可以为您做些什么呢?
欧洲专利权律师可以处理通过 Euro-PCT 途径申请欧洲专利权的一切事务。
虽然聘用一名欧洲专利权律师可能会在短期内增加您的费用,但它有可能会增加您获得欧洲专利权的机率。
Obtaining a European Patent via the Euro-PCT Route Flowchart_CN
This information is simplified and must not be taken as a definitive statement of the law or practice. Please refer to our English-language website for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