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在各个欧洲联盟(EU)国家获得商标保护,过去您不得不在这些国家进行单独的商标注册,其中包括能涵盖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的比荷卢注册。不过,根据欧盟商标体系,现在,一个欧盟商标(EUTM)1的所有人拥有的一个单一注册在整个EU均有效。各个国家的商标体系仍与EUTM体系并行运作,并且对某些申请人来说,国家体系仍旧是最合适的选择,而对另一些人最合适的选择是国际注册体系。但是,比起进行多达26个单独的国家注册和续展才能涵盖全部EU成员国来,EUTM体系所花费用要少得多。EUTM体系由位于西班牙阿利坎特的欧盟知识产权局 - EUIPO2负责管理。
谁可以进行申请?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以申请EUTM注册。
我如何进行申请?
申请可以在EUIPO直接提交,或者通过一个EU成员国的商标注册机关提交。
专业代理是提交EUTM申请的一种选择,但只限在EUIPO前所有其他行动。一个非EU居民的申请人、所有人或异议人均必须由一个欧洲商标律师或者在一个成员国工作的合格的法律从业人员进行专业代理。
一份申请可以用任何一种EU语言提交。所有申请人必须同时从EUIPO的五种工作语言(英语、法语、德语、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中选择一种第二语言,并且该第二语言能够:
- 在申请不是以该五种工作语言之一提交时供EUIPO使用;
- 供异议人使用。
如果符合某些条件,也可以通过《马德里议定书》(国际注册)体系申请注册一个EUTM:详情请参见我们关于《马德里议定书》的信息页。虽然本信息页所详述的一般原则适用于根据《马德里议定书》对欧盟的指定,但是存在一些程序方面的差异,尤其在有关审查和异议的顺序方面,而这些不同之处在一份单独的信息页中加以说明。
可以申请什么?
任何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均可注册。这包括商品的形状、它们的包装、它们的颜色,同样也许是可听性标记。
不能注册的有:
- 描述性标记(除非它们已通过在EU的一个相当大的部分中使用取得了显著性);
- 由商品性质而产生的形状;
- 获得一种技术结果所必须的形状;
- 为商品增加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 在商业活动中用于标示特定商品的文字或图形的标记;
- 易在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方面误导公众的标记;
- 违反公共政策的标记;
- 受《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保护的标记(国旗和国徽等);
- 在EU的任何国家被视为具有冒犯性或亵渎性的标记。
记住EU有24种不同的官方语言:
保加利亚语 | 爱沙尼亚语 | 爱尔兰语 | 葡萄牙语 |
克罗地亚 | 芬兰语 | 意大利语 | 罗马尼亚语 |
捷克语 | 法语 | 拉脱维亚语 | 斯洛伐克语 |
丹麦语 | 德语 | 立陶宛语 | 斯洛文尼亚语 |
荷兰语 | 希腊语 | 马耳他语 | 西班牙语 |
英语 | 匈牙利语 | 波兰语 | 瑞典语 |
因此,鉴于EUTM是一种单一权利,即便是在一种语言中存在着描述性等问题,也可能导致官方驳回。
一份申请可以涵盖任何数目的类别。超过三类以上的每个类别需缴纳一个额外费用。在此使用国际(尼斯)分类体系。
审查和检索
如上所列,EUIPO仅进行绝对理由的审查。审查员可以坚持让申请人就一个商标之中的非显著性要素放弃专用权,如果认为包含该要素将会导致对保护范围的真实疑问。如果发现了一个在先的EUTM注册或申请,则该在审商标的申请人和在先商标的所有人均会得到通知。是否对该EUTM申请提出异议取决于在先注册人或在先申请人。
关于可能产生冲突的在先国家商标,可能需要有一些国家局对冲突商标进行检索(需支付额外费用)。但是,许多国家局(其包括英国、法国、德国和意大利)不进行检索,并且检索报告的进行是通过因缺乏具体内容而确实价值有限的检索。如果发现一个冲突商标,则仅通知在审商标的申请人。较早商标所有人理应观注可能与其注册产生冲突的商标。
要产生冲突,则必须存在由于商标的相同或近似和商品/服务的相同或相似而对公众造成混淆的真实可能性。
异议
如果一份直接提交的申请通过了EUIPO基于绝对理由的审查,则该申请将会被公告以供提出异议。异议期为时三个月。对于国际注册中的EUTM指定,在基于绝对理由的驳回问题解决之前,异议程序即可开始。
异议可由下列人提出:
- 在先申请/注册的所有人(EUTM和国家商标);
- 影响力超出当地的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条件是他们所在国的法律赋予他们阻止使用该申请的EUTM的权利;
- 《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所规定的商标,即驰名商标的所有人。
任何异议的败诉方可能会不得不承担另一方的费用。
注意,异议仅能基于在先的权利,而不能基于绝对理由。因此,一个异议不能基于,例如,一个商标是描述性的。也不能基于一个商标是出于恶意而申请的,这是一种绝对理由。
EUTM体系的一个特征是,如果一份申请被某人基于在任何EU国家的权利而成功地进行了异议,则您根本不可能获得EUTM的注册。相反,您将不得不在任何可供选择的其他EU国家中通过EUTM申请的转化来申请单独的国家注册(在指定EUTM失败的情况下,可能通过马德里议定书),以保留该EUTM申请的原始申请日(如果适用的话,保留优先权日)。更多详情请见我们的信息页—“EUTM-异议”。
评论意见
一份申请被公告之后,第三方可以提出“评论意见”,基于绝对理由该商标是不可接受的。如果认为评论意见理由充分,审查员应发出一份反对意见书,并且可以最终拒绝该申请。申请人将得到评论意见的副本并具有机会进行答辩。
在先权
如果您在一个或多个EU国家已经拥有一件国家注册和/或一件国际注册的指定,然后就该相同商标进行涵盖全部EU国家的EUTM注册,则您的原始注册/指定的注册日可以提供一个证明在相应国家拥有该商标所有权的在先日期。
尽管在先权的要求可以在注册后提出,但最好在EUTM申请提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说明该情况。更多详情请见我们的信息页—“EUTM-优先权”。
使用
一项EUTM注册必须在注册后五年内在EU的任何国家进行“真实使用”。
如果在连续五年的期间内未使用,该注册可能会因不使用而被撤销。
但是,该EUTM 仅在一个EU国家内一定合理水平的真实使用可能足以构成使用,并可确保该商标在整个EU的保护,尤其是当出现异议的EU成员国的领土更大时。
权利用尽
就被EUTM所有人或经其同意在EU任何地方的投入市场上的商品而言,EUTM所有人针对侵权的诉权被“用尽”。
无效
如果表明一个EUTM基于绝对或相对理由本不应该获得注册,则该EUTM可被宣布无效。
但是,如果一个在先权利的所有人已经默许对于该EUTM的使用达五年之久,则他不能攻击该EUTM的有效性。
转让
因为是统一注册,所以一个EUTM不能在EU的部分国家进行转让。但是EUTM可以就其注册的部分或全部商品或服务分别进行转让。如果要对第三方产生效力,一项转让须在EUIPO进行登记。
许可
一个EUTM可以在EU的全部或部分国家进行许可,并且可以就其所注册的部分或全部商品或服务进行许可。
如果要对第三方产生效力,一份许可须在EUIPO进行登记。
注册期和续展
一份EUTM注册有效期十年,可无限制地进行为期十年的续展。
欧洲联盟/欧洲共同体
欧洲共同体(EC)涉及欧洲联盟(EU)的单一市场事务,而后者在其范畴中另外包括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因此,欧洲共同体是用于覆盖EU国家的统一商标权的官方表达方式。
目前EU的成员国
奥地利 | 德国 | 波兰 |
比利时 | 希腊 | 葡萄牙 |
保加利亚 | 匈牙利 | 罗马尼亚 |
克罗地亚 | 爱尔兰 | 斯洛伐克 |
塞浦路斯(南) | 意大利 | 斯洛文尼亚 |
捷克共和国 | 拉脱维亚 | 西班牙 |
丹麦 | 立陶宛 | 瑞典 |
爱沙尼亚 | 卢森堡 | 英国 |
芬兰 | 马耳他 | |
法国 | 荷兰 |
要想了解关于EU扩大对EUTM和整个欧洲知识产权的影响的更多信息, 请参见我们的单页“知识产权:EU扩大-对欧盟商标和共同体外观设计的影响”。
福克兰群岛、直布罗陀和泽西岛
一份EUTM注册自动在福克兰群岛和泽西岛获得商标保护,并不要求在这些地方重新注册。
对直布罗陀的看法还不清楚。是否一份EUTM注册自动涵盖直布罗陀以及是否一份EUTM能在直布罗陀重新注册,存在着相互冲突的意见。重新注册一份英国注册似乎是在直布罗陀获得保护的唯一确定方法。
1 以前称为共同体商标(EUTM)
2 以前称为OHIM
This information is simplified and must not be taken as a definitive statement of the law or practice. Please refer to our English-language website for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