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的共同体外观设计

在知识产权领域,产品的“外观设计”一般指它的形状或施加在其上的装饰,尽管确切的定义因不同的保护类型而异。本质上,产品的外观设计涉及其外观而非产品结构或运作的技术原理。

保护外观设计的方式有若干种,本信息页主要介绍如何在欧洲联盟注册您的外观设计。还有另外三份关于外观设计的信息页:一份是关于在英国注册,一份是关于在国际注册,另一份是关于未经注册的自动设计保护

什么是注册的共同体外观设计?

一份注册的共同体外观设计赋予一项“垄断”权,即阻止其他任何人使用该注册的外观设计的权利,不论他们是否对其进行了抄袭。

一份注册的共同体外观设计赋予其所有人在欧洲联盟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和出口任何该外观设计产品的排他性权利,如果该外观设计是一种形状,则产品体现该设计,如果该外观设计是装饰,则产品带有该设计。

这些权利延伸到对于知情用户并不造成实质上不同印象的哪些类似的外观设计。

对于未经该所有人许可在EU内行使了所有人的排他性的任何权利的任何第三方,该所有人可以对他们提起诉讼,即使他们所使用的设计是其独立创作而非抄袭。

我如何获得一项注册的共同体外观设计?

要获得共同体外观设计的注册,必须向位于西班牙阿利坎特的欧盟知识产权局(以前称为OHIM)提交一份正式申请。

通过注册可受到哪些保护?

一项外观设计可以是一件产品的整体或部分(包括其内部)的设计,可以源自该产品的线条、轮廓、色彩、形状、质地、材料或装饰。

该产品甚至可以是一个图形符号,比如一个计算机图标或印刷字体。

作为一份注册申请主题的外观设计必须符合两个标准。它必须:

  • 新颖;以及
  • 具有个性特征。

上述两个标准均将参照在该申请的有效申请日之前已使公众可获知的各个外观设计来进行判断。

通过公布、使用或其它任何方式可使外观设计成为可获知的。

宽限期

以上要求的一个重要例外是:在申请日之前的12个月内,由一项外观设计的设计人所进行的在先披露、或者由该设计人做出披露的后果不能用于决定新颖性或个性特征。

然而,这种披露可以防止该外观设计在单独国家的进一步注册,尤其是在欧洲联盟以外的国家,因为世界上许多国家不允许这样的宽限期,或只允许一个较短的期间。

该规定不排除在此期间内独立于该设计人所做出的披露,因此可能的话,申请应当在外观设计被披露之前提交。

安全条款

以上要求的另一个例外是:在有效申请日之前不能在欧洲经济区(EEA)的有关商业领域为人所知的在先披露不予考虑。

新颖性

一份外观设计要具备新颖性,它与在先外观设计的区别必须要超过非实质性的细节。

个性特征

一份外观设计要具备个性特征,它必须对知情用户产生与在先外观设计不同的整体印象。在许多情况下,该知情用户可能就是该产品的最终用户。

在设计人享有较少设计自由的领域中,可注册的外观设计与在先外观设计之间的差异可能不会像设计人享有完全设计自由时那样大。这一点也反映在由注册产生的侵犯设计的权利之中。

复合产品和备用零件

复合产品被定义为产品的组成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可替换的构成零件,它们可以允许该产品被拆开和重新组装。

只有构成零件在复合产品的普通使用期间可以看得见时,此类产品的构成零件的外观设计才能够进行注册。

此外,通过使用一个构成零件维修一件复合产品使其恢复原始外观并不侵犯为该构成零件的设计而注册的外观设计权。

这旨在继续允许比如“非真正”汽车零件的制造和销售,即使此类零件是注册的。

被排除的特征和设计

一份外观设计注册不保护仅由产品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也不保护那些为使该产品连接到、或放置在另一产品之中、之外或之上,从而使两件产品均可以实现其功能而必需的特征。

然而,其目的是允许模块产品进行组装的一份外观设计也有可能进行注册。

不允许注册包含受保护标记的外观设计,包括例如奥林匹克标志、皇家徽章和国旗。

注册期间

若被授权,注册持续25年,但这必须(通过缴纳费用)进行五年一次的续展。

海外注册海外注册

提交一份欧洲联盟外观设计可产生一个“优先权日”,如果该EU外观设计申请是该外观设计的第一次提交,可在EU申请日起六个月内要求该优先权,以此支持在其它地方提交的相应的外观设计申请。

申请程序

我们能够代表您处理提交一份外观设计申请并获得注册的所有事项。

提交一份申请

为使我们能够准备提交申请的文件,我们需要能显示该外观设计所有特征的图片或照片。作为替代办法,如果有样品或模型,我们可以从中准备图片或照片。对于一个三维设计可以提交的视图数目是七个。

我们还需要知道:

  • 申请人的完整名称、地址和国籍(这可以是个人或公司);以及
  • 有意应用该外观设计的物品的说明或通用名称(如果这不是显而易见的话);
  • 你希望要求优先权的任何申请的完整详情。

也可以包括提及设计人或设计人们,或者说他们已放弃被提及姓名的权利,但这不是强制性的。

我们可以选择性地在申请书中加入该外观设计的一个简要说明。

提交申请时必须缴纳注册费和公布费,和/或延迟公布费(参见下文)。

若要求优先权,则须在申请的三个月内、或在由官方随后设定的另一个期间之内提交最早申请的证明文本。将优先权文件与申请一起提交更加节约成本。

延迟公布

共同体外观设计通常一注册就予以公布,但该公布可以自申请日或所要求的优先权日起最多延迟30个月。其结果是这件申请和外观设计并未对外公开,尽管在通常公布的地方会提到公布已延迟。该延迟要求对申请缴纳一项费用,并在外观设计公布前缴纳公布费。因此,该费用最迟可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的30个月结束前的三个月缴纳。

在延迟公布期间,不能针对第三方行使注册权,除非已将该注册已通知到他们。

多项申请

可以提交含有一个以上外观设计的申请,只要有意应用这些外观设计的所有物品均属于洛迦诺外观设计分类的同一类别,而洛迦诺分类有着合理地较宽的标题。

与单一申请相比,提交此类多项申请的好处在于降低费用。

多项申请中的每项外观设计均是一份单独的财产,因而可以单独地进行许可和转让。

审查

申请只进行形式理由的审查,并且不进行在先外观设计的检索。

一旦审查完成,该外观设计被予以注册并公布(取决于延迟与否:参见上文)。如果提交时符合所有的形式要求,这通常能够在几周内完成。

无效

条例允许外观设计注册之后提出一份宣告无效申请,条件是基于一项在先权利指控其缺乏新颖性或个性特征。该申请必须由这个在先权利的持有人提出

样品

可以用一个两维设计的样品而非传统的图样来提交一份注册的共同体外观设计申请。

如果该设计是个重复的图案,则必须将重复的整个图案显示在该样品上。

这种方法一般用于布料或墙纸的外观设计中。

该样品大小不得超过26.2厘米×17厘米,重量不得超过50克或厚度不得超过3毫米。

对于每项外观设计,我们需要提交五份样品。

EU现有的成员国(于2010年4月1日)

奥地利 意大利
比利时 拉脱维亚
保加利亚 立陶宛
克罗地亚 卢森堡
塞浦路斯 马耳他
捷克共和国 荷兰
丹麦 波兰
爱沙尼亚 葡萄牙
芬兰 罗马尼亚
法国 斯洛伐克
德国 斯洛文尼亚
希腊 西班牙
匈牙利 瑞典
爱尔兰  

具有样品的申请的延迟公布

只有在请求了延迟公布时才可能用样品来代替图样。通过要求延迟公布,该外观设计在注册时并不予以公布,而且公布可以最多延迟至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的30个月。

为使该外观设计被公布,必须至少在公布日的三个月前提交该外观设计的一个标准图样(如一张照片),并且缴纳公布费,如果申请时未缴纳公布费的话。

直布罗陀

一项注册的共同体外观设计自动在直布罗陀提供外观设计保护,不要求在那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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